审核通过后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