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
2、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4、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扩展资料:
自然死亡办理火化手续:
1、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开具居委(村委)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生前病历到户籍所有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机构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户口后才能火化。
3、电话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殡仪馆查验和收取《居民死亡殡葬证》、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如一时未能到行政服务中心销户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的,也可先电话通知殡仪馆把遗体接去到殡仪馆保存,但要凭《居民死亡殡葬证》、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火化处理事宜。
4、死者亲属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处理手续。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