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消除城乡差别,纠正城乡失衡,不仅要清除不合理的制度,解决制度不公和失当的问题,也要进行制度创新,解决制度无力和失效问题。只有公正而有效的制度才能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根本性的保障。从目前来看,最首要的任务就是必须消除城乡之间在居住、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税收、财政和金融等等方面不公平和二元化的政策和制度,实现政策的统一和制度的公平。必须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推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取消一切不应由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在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基础上取消农牧业税;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负担其他任何税费;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农地征用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实现城乡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平分配。通过改革,消除造成城乡隔离、阻碍城乡融合的制度性障碍,实现城乡之间资金、技术、物资、人才、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奠定基础。必须致力于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和保护的力度,实现社会的公正。当前尤其应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特别是增加国家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事业支出,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就必须振兴农村,对农民“少取、多予”。
制度建设不仅要有助于实现城乡经济上的融合,也要求实现和保障农民政治上的平等。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公民权的基础之上的政策和制度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也只有公正的具有合法性的制度才可能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可靠和持久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