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各个省各个市一般都会设立相应的劳动仲裁机构,每个市可以决定在各个区、县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需根据具体地址确定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