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可享受供热补贴的具体情况

2020-06-27 综合 90阅读
天津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相关文件
天津市历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
取暖季:11月15日至下年3月15日
取暖季
2000-2001
2001-2002
2002-2003
2003-2004
标准
135+185
135+185
135+185
135+185
合计
320
320
320
320
取暖季
2004-2005
2005-2006
2006-2007
2007-2008
标准
235+185
235+185
235+185
235+185
合计
420
420
420
420
取暖季
2008-2009
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标准
335+185
335+185
335+185
335+185
合计
520
520
520
52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津政办发〔2008〕156号
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冬季供热采暖工作已经来临。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群众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财政、企业和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调价措施与补贴措施同步出台,尽可能地减轻居民因调价而形成的实际负担。
二、采暖期的居民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由现行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25元,上调5元。
三、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四、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仍维持原办法,即减半收取集中供热费;对重点优抚和特困救助对象,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在今年确定联动机制补助标准时一并考虑。
五、在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解释力度,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群众理解,维护社会稳定。
六、请各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财行政〔2008〕58号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4]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今年已按原规定的135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100元;尚末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235元发放。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0]72号
批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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