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在每栋建筑的地下按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其中10-19层修建6级;20层(含)以上修建5级(含)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在每栋建筑的地下按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人防工程。
(三)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在每栋建筑的地下按地面建筑总建筑面积,五区内按5%、其他县市按3%修建6级(含)以上的人防工程。对一次性规划有多栋单体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的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