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填报说明(2014年修改)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201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报送总机构年度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8.“收入额”:填写基期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额,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9.“工资额”:填写基期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额,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0.“资产额”:填写基期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12. “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 “合计”: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额、职工薪酬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