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时总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是合并分支机构后的数字吗?
除了内资独立核算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由总机构或核算地汇总缴纳。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同其它独立纳税人一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还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内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等。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总公司(或核算地)帐目。这种情况下,核算地统一计算盈亏,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也不需要审批。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税问题。二、独立核算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计算盈亏,年终由总公司集中清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只是汇总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亏互抵后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