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具体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也有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对于保修期限的起止时间,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根据上述规定,小区住宅内,由开发商提供的原始供暖设备,保修期为2个采暖季。自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业主时开始计算保修期。
但是,《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也做了如下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即,业主在收取房屋后,如果对开发商提供的原始供暖设备设施做了变更、调整、更换、改动等等,开发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由业主或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