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儿童福利院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收养本地区弃婴和孤儿,并为其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
(二)承担本地区孤儿养育状况评估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工作。
(三)参与孤残儿童监护人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孤残儿童康复和困境儿童家庭养育技能培训工作。
(四)根据孤、残、困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培育模式,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没有父母的孩子,因无人领养,或由父母遗弃,无人认领,由政府出资兴建的一个团体,他们有专门的人员来照顾这些孩子,以至于上学就业的机构。到了周末,有善心的人士也可以当志愿者,去免费照顾他们,或给他们买一些日常用品。
扩展资料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居住大陆中国公民可收养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儿童,院方协助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福利院儿童的收养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夫妇双方签名的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的证明;
(4)收养人夫妇双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5)收养人夫妇双方的户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