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保持一致,且混凝土强度变异性不能保持稳定时,应由不少于10组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
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二、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三、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扩展资料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第3.0.1条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100盘,但不超过100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注:预拌混凝土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上述规定取样。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抽样检验。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对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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