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1.同一分部工程、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600oC•d同条件养护试件为一验收批,试块强度值应乘以折算系数后按现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进行检验评定。根据试块组数的不同分别采用统计法和非统计法进行评定。强度评定应列出公式,写出计算过程。验收批评定合格,则通过验收;验收批评定不合格,则通过非破损或微破损检验的方法,推定该验收批某部位或全部混凝土强度。
2.一般情况下,主体结构每一结构层涉及结构安全的每一强度等级的同类构件均应留置一组600oC•d同条件养护试件。例如,框架结构的一层梁,板及框架柱。对于构造柱,由于其不是影响结构安全的构件,可不留置同条件试块。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应确定影响结构安全的构件,然后留置同条件试块。例如,砖混结构混凝土条形基础,混凝土条基应留置同条件试块。而基础圈梁则不必留置同条件试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