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权不让业主换窗户。 为保证建筑结构主体、整体外观的一致性,业主装修必须按照最开始小区设计规划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物权法》等法律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擅自更改格局,一方面使用的材质不一定安全;另一方面,也会损害整体建筑的外观形象。
一般在交房时,物业会和业主签订装修协议,里面会有相关的条款说明。小区物业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当小区物管发现小区业主存在违规和违法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若小区物管劝导后业主依然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可以上报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对其采取进一步措施。
扩展资料
《城市容貌标准》有关建筑景观的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c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8、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c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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