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办法-申请赴港澳
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赴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申请个人赴港澳旅游资料-“个人游”
现时,全国共44个城市的居民,可以“个人游”身份来港旅游。
1.北京市
2.上海市
3.广东省(全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潮州、清远、肇兴、云浮、梅州、阳江、茂名、湛江、韶关、揭阳、汕尾、河源
4.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
5.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
6.福建省:福州(仅限市区)、泉州、厦门
7.天津市
8.重庆市
9.四川省:成都
10.山东省:济南
11.辽宁省:沈阳、大连
12.江西省:南昌市
13.湖南省:长沙市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5.海南省:海口市
16.贵州省:贵阳市
17.云南省:昆明市
2007年起开放“个人游”的五个城市:
18.河北:石家庄
19.河南:郑州
20.吉林:长春
21.安徽:合肥
22.湖北:武汉
申请办法由于各地的申请程序有所不同以下资料只供参考实际情况请参考所在地的申请程序
已开办个人游各市的常住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个人赴港澳游。申请个人旅游须填写《XX省/XX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申请人小2寸(48mmx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近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资料页在同一张A4纸上即可)。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访问签注的,无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访问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其它人员,直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公安机关经审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都会得到批准,并根据申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F”签注(访问签注)。“F”签注种类有三个月一次有效和三个月两次有效两种(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七天。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
持个人访问签注,在有效期内可自行持证出境赴香港、澳门,无须参加旅游团。
办结时限: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5至15个工作日完成;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完成。
申请个人赴港澳游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如违反上述法律,将依法查处。对在港澳期间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1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