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一年内是可以多次签注的,香港、澳门是不同的:
1、申请赴香港,可以签发 3 个月一次、3 个月二次、1 年一次、1 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 7 天
2、申请赴澳门,可以签发 3 个月一次签注、1 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 7 天
签注条件也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港澳探亲签注:
探亲范围: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补充说明】“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港澳商务签注:
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一)受理范围: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 签注种类: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 3 个月多次签注、1 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 7 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 3 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 7 天
(三)港澳商务备案登记
申请 3 个月(含)以上多次商务签注,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须在公安机关先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有效,备案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办理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
没有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过期即自动撤消,备案有效期内可有条件增加备案人员。
【受理条件】
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不少于10万元的纳税证明,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8名
办理1年多次商务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不少于50万元的纳税证明,备案登记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同时可办理5名三个月多次备案人员
以上资料来源于:北京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