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具体办理程序以及所需材料如下:
事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后台录入及复核校对资料。
四、审批部门审批。
五、上送制证。
六、发证。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属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赴台证件或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
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交验身份证)。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提交居住证:
(一)60周岁(含)以上老人和16周岁(含)以下小孩。
(二)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赴台探亲的,提交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对大陆机构、企业派驻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及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
对在香港、澳门或外国企业在台机构及大陆台资企业在台机构任职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无需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
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还须提交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
(二)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提交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赴台湾学习的,提交深圳市台办或户籍地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四)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五)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该通行证原件,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30天以上。
五、申请换发证件的,还须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亲自前往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但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赴台,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代办的,须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二)持国台办“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三)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赴台证件无须提交主管单位意见,其他情形需要主管单位出具意见。
扩展资料
一、申请对象
户籍地在广东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其中申请赴台个人旅游仅限广州市、中山市及惠州市户籍居民。
二、申请条件
(一)个人旅游。
(二)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五)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六)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三、证件的换发、补发条件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
3、持本式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4、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二)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1、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
2、有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