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变更基本户的开户行,即从一个银行挪到另一个银行开基本户,那机构代码无需收回,再新的基本户行继续使用;只有在单位在工商局注销吊销的情况下,基本户开户行在销户时将机构代码证收回。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共18位,它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各类机构,是各类机构的“经济身份证”。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银行和机构的交流合作,助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了机构信用代码系统。
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发机构信用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共18位,包含5个数据段,从左至右依次是1位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2位组织机构类别、6位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
机构信用代码证将作为金融机构识别机构身份、查询机构信用记录等的依据。各持证机构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征信柜台补办,以防影响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扩展资料:
申领对象
辖区所有已登记、注册的机构,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性的分支机构、非生产经营性的分支机构、事业法人、未登记的事业单位、已登记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登记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机关法人、机关的内设机构。
机关的下设机构、街道乡镇、街道乡镇的内设机构、机关的二级内设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宗教机构、境外在境内成立的组织机构等。
申领方式
1、2012年6月1日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领。
2、2012年6月1日后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申领。
所需资料
机构申请机构信用代码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二)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机构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示税务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机构介绍信或授权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构信用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