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河北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与河北省达成互认的,按照河北省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原在河北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未与河北省达成互认的,按照冀政办函【2012】37号和冀教人【2014】3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要求予以解决。由教育局负责组织认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发放。
扩展资料
一、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现有教龄补助标准提高30%
教龄补助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同时,建立起教龄补助标准增长机制,根据青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助资金。
二、现有河北省户籍,其原户籍所在省(市)与河北省达成互认的,继续享受河北省教龄补助政策,未与河北省达成互认的,不予接收办理教龄补助;
原在河北省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任教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现为外省户籍,其所在省(市)与河北省达成互认的,按照青县关于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根据省、市文件精神,青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已经于2017年2月28日截止,逾期将不再受理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外省户籍和原在外省任教的,认定截止日期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