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用款人和借款人相分离,信用社违规放贷担保合同还有效吗?担保人负法律责任吗?

2020-10-11 财经 121阅读
答复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实际用款人。在出现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变。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新法律关系调整。
二、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条件,而信用社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违规的内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视为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效力相关,借款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担保期间,虽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实际用款人、或者信用社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而担保人不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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