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以名义出借人为原告妥当。借款人、出借人、贷款人的用词,在《合同法》等法律上均有特指,借款人往往是债务人,出借人(贷款人)往往是债权人。题中用词不够精确,但可从“原告”一词推知大意:将“出借人”误用为“借款人”了。
1999年的的《合同法》确定了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民间借贷也是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通常也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通常情形下,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初步证据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出借人”就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债权人,也只约束他们,实际借款人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借款人只需向《借条》上载明的“名义”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无需向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
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在间接代理场合。《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明明知道“名义”出借人是受实际出借人委托出借给自己钱款的,则借款合同可以直接约束实际出借人和借款人。此时,实际出借人以原告名义直接起诉借款人具有《合同法》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