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车改驾驶员如何安置?

2020-09-13 娱乐 726阅读
安置办法 (一)离岗休养 参加本次车改的县直党政机关在编司机年满45周岁或工龄15年以年的(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人事局审批,可提前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离岗休养期间保留在岗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纳入退休人员管理。
上级规定调整的工资性待遇,比照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办理。我县自行规定调整的岗位津贴,按我县规定办理。离岗休养人员在离岗休养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按政策调整工资,除正常发放工资性待遇外,每月发给20元补助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占行政编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做兼职司机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此政策办理。离岗休养人员办理离岗休养手续,需填写《林口县公务用车改革司机分流离岗休养审批表》一式五份。计算离岗休养时限从批准之日算起。 (二)择优留用 在新组建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工勤编制限额内,凡参与本次车改的司机,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可选调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司机岗位工作,享受车改补贴和出车补助。
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按事业单位职员评定工资(高于或近于行政工资标准)。 (三)转岗安置 1、2003年1月1日前使用行政行政编制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并做兼职司机的,可就地转岗安置。 2、本系统有所属事业单位的(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县长审批,可优先分流到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安置、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套改工资, 3、本系统无所属事业单位的(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本人可联系适合自己工作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编制允许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县长审批,由人事编制部门办理调转安置手续。
4、对找不到接收单位的司机,可给两个月的待岗时间,原工资待遇不变,但不拿受车改补贴。对超过两个月,仍无接收单位的,经考核合格可安排到公安局做协警工作(仍使用原工勤编制,执行工勤人员工资标准),编制人员划归公安局管理。 (四)解除劳动关系 在编司机选择购买拍卖车辆自谋职业的,可享受车辆竞拍价40%优惠购车,按其工龄发给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每年工龄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但最低不得少于6个月工资,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档案转入人才中心免费代理、从事出租营运业务的,免费办理出租营业手续,税费减免5年;创办、领办企业的,根据所办企业的类别和性质,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其他事宜 1、参与本次车改的单位自行聘用的司机,按照劳动部门规定由聘用单位负贵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车改单位从其他部门借用的司机一律由借用单位负贵清退。 3、成立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参与本次车改的县直党政机关司机岗位工勤编制全部收回。
今后不再核定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司机岗位工勤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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