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文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客体——国家机关公文的信誉,不仅仅是概括的、抽象的国家机关公文的信誉,更主要是具体、特定的国家机关公文的信誉。如果虚构的机构在现实中有着与其名称近似、职能对应的国家机关或者其所属单位系真实的国家机关,使得一般社会公众信以为真,由此对特定的国家机关公文的信誉产生直接影响,则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论处。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