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五章 学生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 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
第十九条 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时,户口应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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