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国家体委人薪发[1994]12号文的规定:"运动员退役后,改按新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原则上按调入单位新定的职务或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十军衔(级别)工资十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 + 增发%)} + 基础工资 + 军龄工资。
扩展资料: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的文件表示,要进一步完善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努力拓宽退役安置渠道,帮助优秀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运动员退役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