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三、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可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或者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市住建局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住建局申请资质期限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申请资质延续,而需按照资质核准条件重新核准资质等级。
四、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及时协调处理购房人群体性纠纷及配合我局的日常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延期时需列明一名企业负责人(企业总经理或工程技术负责人)作为公司与我局、镇街(园区)城建办(局)之间的处理和协调有关投诉及日常管理的负责人,并在出具的相关负责人任职文件中登记该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我局和镇街(园区)城建办(局)的有关通知将以“电话通知或短信发送”至该负责人。
五、有关申请资质条件相关说明: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以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为起点,至市住建局窗口受理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日期。
2、职称条件: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不包括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的人员。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必须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的资格证书。
3、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万平方米以上,“上一年”的计算方式以窗口受理时间逆推;例如:受理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上一年即为2014年11月-2015年10月;施工面积及施工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建设规模、发证时间为准;未竣工验收备案的面积可以计算在施工面积中。晋升二级、三级资质的,施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
4、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近3年”的计算方式以窗口受理时间逆推;例如:受理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近3年即为2012年11月-2015年10月。竣工面积及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证登记的登记的建设规模、发证时间为准。二级、三级资质的,竣工面积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折抵投资额。
5、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指已完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
6、二级资质核准及延续提交近3年达到资质条件的开发项目的相关证件资料即可;三级资质核准及延续提交近2年达到资质条件的开发项目的相关证件资料即可;四级资质核准及延续提交近1年达到资质条件的开发项目的相关证件资料即可。
六、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资质等级申报表单独放置,不和其他申报材料合订。申报材料统一按A4纸规格、依指南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2、申报材料;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3、二级资质分综合卷、业绩卷装订:
(1)综合卷:将申报材料依指南顺序2-32装订成册。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2)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分别对已竣工项目、在建项目,将指南中32-53项装订成册。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二)二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2.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房地产企业资质的延期和到期换证事项内容填报不符合要求;
(2)延期和到期换证申报材料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规定条件。
说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四级、三级资质: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市住建局网站发布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由市住建局颁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各一本。企业待的公示结束后凭资质证书原件(一正一副)、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新的资质证书。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将说明理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资质: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市住建局网站发布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市住建局出具相关文书,报省住建厅制作资质证,寄回市住建局公示完后再通知企业领取。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三库一平台中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颁发证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各1份)或暂定资质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各1份)
颁发证件有效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1年
延期、年检、复查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住建局申请资质期限延续。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