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一般来说是不用担心其他债权人在你诉前财产保全期间强制执行财产的。
2、但是债务人债权有先后之分的,其他具有优先偿还权的债务人可以在你诉讼结束后,向法院申请优先偿还这一部分债务。
参考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即保全冻结法院即使为首先冻结,其处分权亦只能在相关案件审理终结后享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