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诸于法院寻求终局判决,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审判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如何认定效力的问题,上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耐知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也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签字后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高扒生效。公证的效力在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我们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来看,“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戚亩昌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