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演变的内在规律性因素包括:】
1.文化传统
此处的文化传统是指那些深入我们意识、指引我们行动而又不为我们所自觉的、不成文的内在约束力量。每个民族由于其所经历的迁徙变化,所处的地域环境、气候状况等等,会逐步的形成自身所独有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因此,任何处于这种文化传统中的事物,都难免不受其制约与规范。所以我们在讨论家族制变迁的时候,就不能仅仅从家族制自身的内在规律出发来讨论其变迁过程。我们必须注意,不同的文化传统中的家族制企业固然存在相同的内在规律,但是受不同的传统文化之制约与规范,其表现形式必然呈现多样化。因而,对于处于不同民族的企业而言,往往同名而异质。比如欧美的家族制企业与日本的家族制企业,虽然同为家族制,但具体到企业内部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2.法律制度
较之传统文化,法律制度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文的外在约束力量。他脱胎于传统文化,但其约束力明确而有力,是规范和制约社会成员日常行为的圭臬。因而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企业,由于其所受制约与规范不尽相同,其发展变迁路径亦必不相同。
另外,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也会影响企业在发展变迁过程中的路径选择。企业的逐利性会促使企业寻找法律制度的漏洞以获得额外或超额的利益。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必然会使企业的发展变迁循着漏洞而去,比如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各种倒买倒卖行为,极大的损坏了企业变迁的健康路径。所以,要形成健康的企业发展变迁机制,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才能生长与之相适应的企业。
3.政府行为
文化传统、法律制度都是既有的,不能在短期内发生变化,因而其制约与规范也是在长期内发生。短期内能对社会进行调节、并且影响力巨大的就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能够对社会变化作出能动的反应,能够选择优先发展的目标。所以,在企业发展变迁的过程中,短期内影响力最大、最明显的就是政府行为。政府通过其行为约束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之为政府的行政目标服务。所以,政府行为的效果往往十分明显,而且见效也快。前苏联的优先发展重工业就是一例。但是,政府行为的短期性往往只为眼前的目标服务,忽略了事物发展变迁的内在规律,从而极其容易造成社会发展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