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法的私营企业

2020-05-17 综合 145阅读

(一)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对象及所需证明(件)
(1)城镇待业青年,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
(3)农村村民
(4)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
(5)个体工商户业主,凭《营业执照》;
(6)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证明
以上人员均须持有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外地人员须持有杭州暂住证。
2、申请人(私营独资企业指投资者本人,私营合伙企业指合伙人共同推举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
3、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以及必要的设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
4、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有8人以上雇工。可作为私营企业雇工的人员包括城镇待业人员、辞退职人员、农村村民、离退休人员、劳教解除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停薪留职、停工待岗人员。
(二)申请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1、申请人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外地来杭申请人及进入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目前职业状况、家庭详细地址、申请开办企业的字号、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及方式、资金数额、雇工人数、生产经营设备条件及有关内容;申请开办合伙企业应写明其他投资人员情况、投资数额,并提交合伙协议书。
2、经工商部门初审基本符合私营企业开办条件后,发给《私营企业名称呈报表》、《私营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及系列表格,申请人按表格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私营合伙企业同时提交合伙协议书;
(2)申请人(私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相应的身份证明;
(3)《私营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及系列表格;
(4)验资证明,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①利用自有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
②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
③租用他人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④租借他人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书;
⑤租借单位公房应递交租赁协议书和房产产权单位的证明;
⑥占用土地应递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营场地的租借时间必须一年以上。
(6)会计上岗证;
(7)雇工人员的身份证明(与投资人提交的有关证明相同);
(8)经营范围中有报经审批项目的,必须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将以上应递交的文件、证明完备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正式受理。审核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10天内(法定三十日)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注册登记。外地公司来杭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期限与公司设立登记期限相同。
私营企业变更登记
一、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姓名等登记事项时,均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迁移到原登记机关辖区以外,向迁入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后,原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六)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自股款缴足之日起或用公司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决定作出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定或决定作出 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七)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八)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有关证明(同设立登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登记机关备案。
(十)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于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十一)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将换发营业执照。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受理变更登记后,审核合格的,在十天内法定三十日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二、私营企业
(一)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企业种类以及合伙企业负责人等主要登记项目时,均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手续
1、申请人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共同签名),申请报告应写明变更的内容。
2、工商部门初审基本符合变更条件后,发给《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应表格,申请人按表格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申请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私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应表格;
(3)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名称呈报表;
(4)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5)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合伙企业因合伙人退伙,仅剩一人投资时,应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人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5、私营企业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开的企业应当办理开业登记;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当办理开业登记 。
6、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迁移变更手续并注册,发给新《营业执照》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变更后,核准变更的于十日内(法定三十日)办结,换发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
(一)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的变更期限与公司变更期限相同。
私营企业注销登记
一、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
(一)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董事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注销登记应当自公司清算组织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受理注销登记后,核准注销的在五天(法定三十日)内核准注销登记。
二、私营企业
(一)私营企业歇业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递交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完税证明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印章。
(二)合伙企业歇业时,应递交合伙人歇业协议。
(三)私营企业破产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递交破产证明,资产清理证明,债务清理证明,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后,准予注销的,在五天内(法定三十日)办结
三、分公司
(一)公司注销分公司,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收缴分公司《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期限与公司注销登记期限相同。
私营企业登记其他事项
一、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及证件的原件(含营业执照原件)。
二、注册书、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
三、提交的材料均需打印,纸张规格应当与注册书一致。
个体工商户登记须知
一、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基本条件。
公民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除特殊规定外,都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员。
(一)是申请者要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员;
(二)是申请者的年龄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即年满16周岁;
(三)是申请者还须有经营能力。
2、必须有开展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流动经营的除外)和必要的设备。
3、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必须有明确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一)是经营范围要符合国家规定,即是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
(二)是经营范围要明确,国家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的范围很广,就是在一个行业内也包括不少项,如商业,就包括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经营范围要与从业人员、场地、资金等相适应。
二、开业登记及其程序。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审批和发照四个阶段。
1、受理。包括三个环节:
(一)申请。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的家庭地址、申请生产经营的行业或项目。
(二)办理证件。申请人所申请生产经营行业或商品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的,要求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这些证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有关证明:
(1)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办理车船牌照、驾驶、保险凭证;
(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办理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药草销售等的,应办理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4)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办理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5)请帮手、带学徒的,应与帮手、学徒签订的合同书(后送合同副本)。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出具批准文件。
(三)填表。对有关条件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发给申请者开业申请登记表,申请者填写登记表后,再交回工商行政管理所。
2、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书和开业申请登记表,首先审查申请人的从业资格、资金、设备、场地等经营条件及自报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字号与名称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次查证有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有必要,还应到经营场地实际调查,查看场所与经营范围是否相适应,查验营业用房证明。上述手续完备后,工商行政管理所认为符合条件的,由承办人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登记材料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审批。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呈送的全部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复审认为符合从业条件的,由承办人在登记表上核署意见,经局长审定,加盖局长章和公章,予以核准。复审认为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呈报上来的各种材料复审认定合格的,批准其具有经营资格,并据此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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