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的投资者以原材料投资,其增值税额不能计入实收资本。这个说法正确。
对于以原材料投资入股的行为,在增值税税法上应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扩展资料
以原材料投资入股,其账务处理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xx,
贷:其他业务收入 xx(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
借:其他业务成本 xx,
贷:原材料 xx。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