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收款收据,已经开具交付缴款人后,表示收据载明的收款人已经收到缴款人所交该款项。除非缴款人、缴款金额等要素有误收回所有联次作废重新开具正确收据外,收据不能作废。因此,缴款金额、缮写无误的收据是不能重新开具的,重新开具意味着又收到了一笔收据载明的款项。
会计法规规定,由于缴款收据缴款人联遗失、灭失、毁损等,可由缴款人向收款人申请,由收款人出具收据所载明的缴款日期、缴款人(名称)、缴款事由、缴款金额、收款人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现在也可以由收款人复印其会计记账联加盖收款人财务专用章交缴款人作为收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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