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常年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局、室、院,各街道、镇,各事业单位: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常年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办法》已经10月12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政府1届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常年法律顾问
聘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委会各内设机构及广州市萝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实施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制度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由拟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期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可续聘。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双方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后,应当将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备案。
各行政事业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所需费用原则上从各预算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确因工作需要另外安排专项经费的单位,区财政局再视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情况考虑安排专项经费。区财政局审核各行政事业单位该经费时,应当核对法律顾问合同的备案情况。
第七条 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二)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必须具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具体要求,规定附加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第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二)法律专业毕业,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一)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为涉及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咨询和论证意见等;
(四)参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办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顾问单位有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负责。
第十条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勤勉尽责,维护政府工作部门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在合同规定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四)如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六)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的选择、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
(一) 负责与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执业律师;
(二)负责与执业律师的日常联系;
(三)组织安排执业律师办理各项涉法事务,对部门、单位重大决策进行论证等;
(四) 负责为执业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 综合、研究和处理执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对本部门、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考评等机制。每年年底应当将本部门所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开展主要情况及本部门对常年法律顾问本年度工作情况的评价报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聘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处理,同时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执业律师或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并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实施前已聘请法律顾问且合同期未满的单位,如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合同期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