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中,所有不正常的话语中,最为严重的是违背条件原则的言语现象。条件原则要求说话人拥有实施话语内容的权力。
否则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两种:一是造成纯粹的无效话语,二是造成抢夺话语权的社会组织混乱。下面是“北京十四中红卫军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的一张“《告全国人民书》”的部分内容,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到文革中典型的违背条件原则的言语行为:
“你们今后一律不许给那些资产阶级狗崽子、流氓、阿飞、小瘪三们理怪模样、妖里妖气的头发,什么无缝青年式、青年波浪式、螺旋宝塔式、鸭子屁股式……
“资产阶级老儿们,顽固不化的狗崽子、孝子贤孙们,绝不允许你们梳大背头,穿着牛仔衫、鸡腿裤、火箭鞋到处放毒,绝不允许你们梳着鸭屁股头发,抹着夜来香,擦着香粉,穿着牛仔裙、港式衫、高跟鞋到处乱窜。只许你们老老实实,不许你们乱说乱动……
“所有房主们……而今你们还收房租,继续剥削劳动人民。你们这些吮吸劳动人民血汗的臭虫,必须停止吸血,房产一律归公。住户们一律不向房主交租子!各地房管局的革命同志们,望你们办理好房产归公手续,马上把房产接收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革命同志,我们向你们发出通令:立即没收资产阶级的股息和取消存款给利息的作法……
“上述条令,自张贴日起,即时生效!若有违犯上述条令者,我们将采取必要的革命行动!
这段由一群十七八岁的“红卫兵”写成的《告全国人民书》中所使用的六个“不许”以及大量的命令式言语行为,与话语者的身份和权限不符。说话人并不具备行使这一行为的权力。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这些具有夺权性质的话语只能算作无效话语。
受话者可以不必理睬。但是,如果说话人不仅仅是停留在言语行为上,同时还将言语内容付诸行动,并未得到社会力量的抵制,那么夺权话语就可能成为事实,可怕的事件就会发生。事实上,文革的悲剧就在于大部分人默认了这种话语强权。
文革中形成的一大怪异就是言必称“最高指示”,做任何事情都要先引用一段“毛主席语录”。而实际上说话人并不真的要实行语录中的内容。
就连一对恋人申请结婚,也要先说上一段:“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而实际上很可能这两个人是同乡,结婚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结婚。但是必须这样说。
这样的行为形成风气,后果便是践踏了人最基本的诚实,人人言而无信。一个社会多数人说假话,或者在公开场合一定说假话,并且形成一种“规则”,这是极其可怕的。
这一负面影响集中反映在干部身上:台上说的与台下说的、当面说的与背后说的可能完全不同。文革的这一流毒至今影响着中国社会。当今中国社会上所有的阴暗面,包括贪污腐败与这种违背诚意原则的言语行为有关。
扩展资料:
语言的一个重要属性是它的“社会”性。语言的社会性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对语言的制约,这种制约具体反映在语言的发展受社会的制约、语言的使用受社会的制约以及语言对社会的反作用。
语言的另一个重要属性是它的文化属性。语言的文化属性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文化对语言的制约。语言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语言是文化的载体,语言是文化的表现形式。也因此说,有什么样的文化属性,就会有什么样的语言形式。
语言还有一个重要属性是它的“心理”性。语言的心理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心理因素对语言的制约。语言是抽象的,但是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言语行为,言语在本质上是一个心理过程或思维过程。
因此人的心理或思维状态决定了人的言语表现,从而决定了语言系统。反过来,人的语言同样会对人的心理或思维产生反作用,制约人的心理过程,制约人的思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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