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由实验室保管的教学仪器(包括设备、器材、材料等)需移出实验室使用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2、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器材、材料,由教师本人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仪器时,要仔细检查、了解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将所借用的物品送还实验室,由实验员检查验收后,严格履行规定的注销手续。
3、实验室要有借还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时间,仪器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名,归还时实验员要登记。
4、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务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5、非教育单位不得借用。兄弟学校之间因教学急需借用仪器时,要凭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6、学生因课外活动需要借用仪器、器材,由辅导教师代为借用,并负责按时归还。
7、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对到期不还者,由批准人负责追回。
8、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借用人要说明原因,能够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交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9、对不合理的借用,实验员有权拒借,以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
10、下列仪器、器材、设备不准向外借出:
(1)实验室用于维修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等。
(2)新购进的、未进行验收的仪器。
(3)损坏后未修好的仪器。
(4)学生分组实验用的仪器。
(5)不宜搬运的较精密的仪器。
(6)消耗性材料及易碎仪器,如药品、玻璃仪器等。
(7)危险品(易燃、易爆、毒害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