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签完劳动合同后想解约,学校还会给发三方就业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应届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前仍然处于试用期,则学校还会发给学生三方协议。
扩展资料:
在应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终止,同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