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而你所说这种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从而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拨打12333咨询当地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