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你的情况,可作如下说明:
1、你能不能以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拒交物业费?
《解释》第六条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这当中,物业服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很重要。你说的业主与物业没有合同的情况,不知道能不能确定。通常单个业主是不会与物业有合同的,而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之前的建设单位。
该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你得先确定是不是有合同。通常情况下,不会存在没有物业合同的情况,最起码也会有一个前期合同(即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的)。【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2、所以,物业服务合同,将决定你能不能胜诉,物业费怎么补缴。
3、至于,公共物业房被物业员工占有,私人居住,并私自扩建改造。
依《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该条例第四十九条 你可以依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4、至于公共绿地部分树木被拔出、被个别业主占有种植蔬菜;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你可以起诉具体的其它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