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税额式减免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