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是否使用《行政处罚法》

2020-06-02 社会 85阅读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房管局是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均应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这必然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其行政行为无效。其程序:立案、侦查、(包括询问、讯问笔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要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否者,就是无效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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