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者个人是否有权拒绝新闻采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

2020-06-22 社会 118阅读
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以舆论监督的正当权利。但是,法律同时也维护被批评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姓名、肖像、名誉和隐私等不受侵犯的权利。围绕舆论监督的采访程序和活动要依法实施,不应有悖于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需要揭露社会上一些违纪、犯罪等不良现象,但是,往往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和风险,因此,一些媒体进行隐性采访时,采用公安侦察手段,通过扮演群众角色,故意"上当受骗",同时,通过"密拍"设备,摄录"嫌疑人"的犯罪或"违法"的全过程。然后予以报道、"曝光"。不可否认这种采访方式可产生极佳的现场感,吸引观众,达成比较好的宣传效果。但是,这种隐性采访涉及有关法律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和注意,否则会造成负面效果,引起法律纠纷。
1、使用"密拍"设备违反了《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2、记者故意"上当受骗",引诱犯罪,引诱违法。这种故意设圈套的采访手段是一种引诱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3、记者未经被采访人的同意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被采访人的有关信息,这些采访活动直接侵犯了被采访人的合法人身权利。
4、记者"窃听"、"窃照"的音像资料的证据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据我所知,我国法律和政策以及国家执法机关和新闻组织自身对秘密采访方式均未予提倡,更没有明文依据。那种认为"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政策,没为政策依习惯"的主张,是否科学,慎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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