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没隐瞒得了精神病,婚后男方提出离婚。能判婚姻无效吗

2022-08-18 社会 52阅读
  不能。
  理由: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及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而你说的情况,男方提出离婚,并没有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无权主动宣告。
  但如果男方或与女方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提出宣告婚姻无效,不管男方婚前是否知道女方有精神病,只要该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消除,法院就应该宣告婚姻无效。
  依据: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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