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包工头、项目经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部等,都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了,要看劳动者事实上是和哪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农民工在招工上岗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收集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与工程发包方、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招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报销记录,等等。
当遇到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等情形时,也要注意采取一些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当用人单位单方面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时,也要注意及时将解除通知、工资结算单,谈话录音等证据保存下来。这样,即便申诉到劳动仲裁部门或者告到法院,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和诉请,从而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4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