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2、简易程序的特征:
(1)是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是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发现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后,事实清楚,也不必更换时间和地点调查取证,可以立即当场依法予以处罚。
(3)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简洁明了、迅速及时、易于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制裁时通常所应遵循的方式与步骤。
2、一般程序有如下特征:
(1)是适用范围广。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法律有特别规定,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3)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清行政违法事实,合法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通过公开举行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法律程序。
2、《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1)是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2)是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3)是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
(4)是适用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对特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五是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只要特定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组织听证这一法定的程序义务。
(5)此外,特别法律对处罚听证适用范围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扩展资料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