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县委〔2009〕35号文件),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现就规范大学毕业生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县财政每年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无偿资助大学生在县内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桐庐籍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后五年内(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下同)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以本人名义在县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为当年度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
(二)大学生在桐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金的30%。
(三)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桐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其中之一并提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2年;已获得县财政性科技经费等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同一企业申报项目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2个。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毕业后5年内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不再贴息支持。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资助重点为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研发蔽游和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3、项目无偿资枝并拦助分为四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创业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申请及受理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创业后两年内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桐庐县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在桐落地项目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3、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证明;
4、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
5、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
(1)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2)相关支出的合同和凭证。
(三)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县人才开发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县人才开发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县人事局;由县人事局和县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县人事局在桐庐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单位在拟资助对象所在地(村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事局和县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猛胡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由县财政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四)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县人才开发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县人才开发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在每季度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县人事局;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县人事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企业规模、就业人数、技术创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季度一次,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评审本季度申报项目。
4、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县人事局在桐庐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单位在拟资助对象所在地(村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事局和县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县财政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通过考核后再予拨付或停止拨付。
五、监督与管理
(一)县人事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县人事局与县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获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9年 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