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申请方法如下: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办微型企业,于每年的3、4月份、9、10月份向县微型办一次性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并提供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标注“微型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
3.资金到位的合法凭证(包括银行对账单等);
4.投资计划书;
5.企业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加盟资金等合法凭证;
6.人社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创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7.县微企办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只能定向支用于支付房租、加盟费和购置机械设备等。
(三) 采取报账式的资金拨付方式。新办微型企业须在工商登记成立6个月内向县微企办提出资本金补助资金申请,由县微企办审核企业实际到位资金、资金用途等情况后,向县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结合现场核查和评估的实际投资情况,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应补助资金(含自治区财政应补助部分)直接支付。
扩展资料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由县微企办将县财政拟补助微型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开。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应承担的微型企业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套取、抽逃、转移补助资金的行为;县微企办应及时书面向财政厅、区工商局报告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新办微型企业财政资本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对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横县财政局会同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