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年底双薪,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之“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据上可知,如果是与劳动有关的奖金,均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年终奖也是。
双方约定年终奖,但明确约定公司系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年终奖的金额。
这个规定好像对单位比较有利,实则不然,有了这样的约定,则单位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表现不良好均需予以证明,才可免除发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