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偶有涉及。
还是那句话,要深入研究这些刑法学理论,去读刑法学研究生吧。如果只是为了过司法考试,咱可以偷偷懒。
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如果审判时现行刑法(新法)与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刑法(旧法)规定不一致,原则上适用旧法,如果新法更利于被告人,则适用新法。
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就是从轻,哪个轻用哪个。
刑法的空间效力,更为复杂一些。什么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先不说理论研究有多复杂,就是相关的几个法条,背起来也很伤脑筋啊。
在不是很严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理解为“沾边即管”。
犯罪行为在我国发生(我国飞机、轮船、航空飞行器啥的都算),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嫌疑人是我国人,适用我国刑法。
被害人是我国人,适用我国刑法。
一句话,只要和我国沾点边,都适用我国刑法。
当然,这不是很严谨,要注意例外情形,特别是外交豁免这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