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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