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清律例》是欺骗的结构体例,即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
(2)《大清律例》采用律文和附例的合编结构。
(3)《大清律例》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4)《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合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合变化。
《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