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属于“特别法人”投资主体性质。
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数量众多,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组织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
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扩展资料:
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及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5,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_确立居委会在社区中的主体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居民委员会